一、事項名稱
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的申請和辦理。
三、辦件類型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展合作署”)通過資格審查方式認定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屬于即辦件。
四、設定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際發展合作署令2020年第4號)
五、受理機構
國際發展合作署。
六、決定機構
國際發展合作署。
七、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八、受理條件
(一)基本資格條件
1、系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3、具備能夠從事對外援助工作的專業部門和五名以上咨詢工作人員,其中主要業務負責人從事咨詢業務不少于十年;
4、具備相應類別的境內(外)咨詢服務業績;
5、前兩個會計年度未出現虧損;
6、前兩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違反有關援外管理規章受過行政處罰;
7、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8、具有良好的經營誠信表現。
(二)工程類可行性研究單位特殊資格條件
1、具備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行業甲級資質;
2、符合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咨詢單位甲級資信評價標準。
(三)項目咨詢單位特殊資格條件
符合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咨詢單位甲級資信評價標準。
(四)評估咨詢單位特殊資格條件
符合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咨詢單位綜合甲級資信評價標準。
(五)經濟技術咨詢單位特殊資格條件
具備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
九、申請(延續)材料目錄
十、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出申請的接收方式如下:
(1)現場接收:向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提交。
(2)郵寄接收:請在信封上注明“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申請”字樣,郵寄至國際發展合作署(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郵編為100006。
2、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接收方式如下:
(1)現場接收:向省級主管部門現場提交。
(2)郵寄接收:將材料郵寄至相應的省級主管部門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申請”字樣。
(二)辦公時間
國際發展合作署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一、辦理流程
十二、辦理方式
(一)申請與受理
1、在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和機構登記的咨詢服務單位直接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交申請。
2、其他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省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將申請材料連同初核意見一并報國際發展合作署審核。
3、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如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國際發展合作署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國際發展合作署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單。
(二)審查與決定
1、國際發展合作署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完備申請文件或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初核意見后進行審核,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
2、準予許可的,國際發展合作署向申請人頒發有效期為兩年的許可文件;不予許可的,由國際發展合作署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三、變更備案
援外項目咨詢服務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出資情況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際發展合作署備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變更申請表;
(二)變更登記文件;
(三)變更后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辦結時限
國際發展合作署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完備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或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初核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
十五、是否收費
否。
十六、審批結果
國際發展合作署關于認定資格的批復文件或不予許可的通知。
十七、結果送達
(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國際發展合作署通知資格認定的申請人領取或根據申請人要求郵遞認定資格的批復文件或不予許可的通知。
(二)國際發展合作署在國際發展合作署網站的援外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板塊中公布經資格認定的單位名單。
十八、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1、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1、申請人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按照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和國際發展合作署關于申請文本的規范性要求,如實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交全部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對國際發展合作署依法做出的決定,當事人有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和主動、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的義務。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九、咨詢途徑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電話:010-86601741,86601738,86601736 傳真:86601739)
二十、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監督、投訴電話: 010-86601734
(二)監督、投訴郵箱: zcfgc@cid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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