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法人責任制作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對保障水利工程建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水利工程建設規模的持續擴大,部分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了項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職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影響了項目法人責任制效能的有效發揮。同時,隨著水利改革發展不斷深化,項目法人責任制也面臨著一些新形勢和新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加快建立與新時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項目法人管理體系,現就加強項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期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要求,以提高項目法人履職能力為核心,以推動建設管理專業化為抓手,以加強行業監督管理為保障,不斷提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現代化水平。
(二)工作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項目法人管理能力不足、履職不到位、管理不規范、考核評價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健全體制機制,完善制度、強化措施,更好發揮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堅持權責一致。進一步明確項目法人職責,落實項目法人權利,建立權利責任統一、管理規范高效的項目法人運行機制。
——堅持改革創新。明確項目法人組建條件,提升履職能力;推進建設管理專業化,積極引入社會建設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創新活力;強化政府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二、規范項目法人組建
(三)政府出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或授權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政府或授權部門和社會資本方協商組建項目法人。社會資本方出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社會資本方組建項目法人,但組建方案需經工程所在地政府或授權部門同意。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明確項目法人組建主體,提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期項目法人機構設置方案。
(四)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屬水利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建項目法人。
其他項目的項目法人組建層級,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授權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根據項目類型、建設規模、技術難度、協調范圍等因素確定。其中,新建庫容10億立方米以上或壩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庫、跨地級市的大型引調水工程,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授權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
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一般應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或授權部門組建項目法人,也可分區域由所在地政府或授權部門分別組建項目法人。
(五)鼓勵各級政府或授權部門組建常設專職機構,履行項目法人職責,集中承擔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
(六)積極推行按照建設運行管理一體化原則組建項目法人。對已有工程實施改、擴建或除險加固的項目,原則上以原運行管理單位為基礎組建項目法人。
(七)各級政府及組成部門不得直接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法人單位任職期間不得同時履行水利建設管理相關行政職責。
三、明確項目法人職責
(八)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負首要責任。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應對項目法人履行職責予以充分授權,保障項目法人依法實施建設管理工作的自主權。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干預項目法人通過招投標程序擇優選擇參建單位,不得干預項目法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九)水利工程建設期間,項目法人應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1.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工程建設。
2.組織施工圖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設計變更的審查或審核與報批工作。
3.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組建現場管理機構,任免其行政、技術及財務負責人。
4.負責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開工備案手續。
5.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遷、移民和工程建設其他外部條件落實等工作。
6.依法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咨詢和材料、設備等組織招標或采購,簽訂并嚴格履行有關合同。
7.負責組織設計交底工作,組織解決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8.組織編制、審核、上報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和建設資金申請,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年度工程建設資金,按時完成年度建設任務和投資計劃,依法依規使用管理建設資金。
9.負責監督檢查現場管理機構和參建單位建設管理情況,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資金支付、合同履約、農民工工資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等情況。
10.負責組織編制、上報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
11.負責開展項目信息管理和參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12.組織或參與工程驗收工作。
13.負責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做好資產移交相關工作。
14.負責工程檔案資料的管理,包括對各參建單位所形成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5.接受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審計、稽察、巡查等各類監督檢查,組織落實整改要求。
16.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十)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應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在項目法人組建文件中明確項目法人的職責和權限。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成立工程建設領導協調機構,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組織領導,協調落實工程建設地方資金和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事項,為項目法人履職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四、保障項目法人履職能力
(十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2.具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一般需設置工程技術、計劃合同、質量安全、財務、綜合等內設機構。
3.總人數應滿足工程建設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數一般按照不少于30、15、6人配備,其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少于總人數的50%。
4.項目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其中,技術負責人應為專職人員,有從事類似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工作經歷和經驗,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專業問題,并具備與工程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大型水利工程和壩高大于70米的水庫工程項目法人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水利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執業資格,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水利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執業資格。
5.項目建設期間,項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十三)項目法人組建情況應作為初步設計文件的組成內容,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對項目法人管理能力能否滿足工程建設需要進行審核。
地方政府或授權部門組建的項目法人不能滿足第十二條要求的,應通過委托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全過程咨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關要求的社會專業技術力量,協助項目法人履行相應管理職責。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和全過程咨詢單位,如具備相應監理資質和能力,可一并承擔監理業務。
(十四)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和全過程咨詢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職責,不替代項目法人的責任和義務。
五、切實履行項目法人職責
(十五)項目法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建設項目實際,制定質量、安全、計劃、財務、合同、檔案等各項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制度執行情況自查,加強對參建單位的管理。
(十六)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特點,科學選擇工程承發包方式。合理劃分標段,避免標段劃分過細過小。禁止唯最低價中標等不合理的招標采購行為,擇優選擇綜合實力強、信譽良好、滿足工程建設要求的參建單位,嚴禁低于成本價中標。對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推行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精簡管理環節。對于實行工程總承包方式的,要加強施工圖審查及設計變更管理,確保質量安全標準不降低。
(十七)項目法人應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設備制造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供應等參建單位的合同履約管理。要以工程質量和安全為核心,定期檢查以下內容:
1.檢查參建單位管理和作業人員按照合同到位情況,防范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2.督促參建單位按照合同組織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確保按初步設計、技術標準和施工圖紙要求實施工程建設。
3.對勘察、設計單位,重點檢查設計成果是否滿足要求,設計現場服務是否到位,設計變更是否符合程序等。
4.對施工單位,加強工程施工過程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設計和強制性標準要求,是否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施工圖紙施工,是否及時規范開展工程質量檢驗和驗收,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勞務工資。
5.對監理單位,重點檢查監理制度是否健全,監理人員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監理平行檢測、專項施工方案審核、關鍵部位旁站監督等監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
(十八)項目法人應對參建單位合同履約管理監督檢查做好記錄,建立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臺賬,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開展責任追究,實行閉環管理。
(十九)項目法人應切實履行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針對設計變更、工程計量、工程驗收、資金結算等關鍵環節,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全過程廉政風險防控。
六、加強項目法人監督管理
(二十)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應建立對項目法人的考核機制,設定主要考核指標,明確獎懲措施??己藘热輵w項目法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行為和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管理等情況。
(二十一)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定期對項目法人及其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開展考核評價??己嗽u價結果作為項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員年度考核、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與項目法人履職績效相掛鉤的薪酬體系和獎懲機制。
(二十三)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稽察、督查、暗訪等方式,對項目法人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等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二十四)項目法人一年之內出現2次被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含)以上責任追究的,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應對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或相關主要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更換處理。
(二十五)對項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員納入水利行業統一的信用監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進行公告,實施信用動態監管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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